法院审理查明,年4月16日,农某和妻子带着儿子欢欢到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治疗,经诊断为支气管肺炎。医院遂安排欢欢在儿科住院治疗,属一级护理。
1当年4月19日上午7时18分
值班护士到欢欢病床前给他做测量,一切均正常。这时,农某还与欢欢一起睡在病床上。
27时58分
当护士交班时发现,农某睡在病床上,占了床铺的一大半,而欢欢的头部被卡在床左边的围栏中,身体悬空,已无呼吸反应。护士立即叫醒农某,并立即对欢欢进行抢救。
310时许
因抢救无效,医院向农某夫妇发出了欢欢的死亡通知书。
后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欢欢符合颈部被床栏卡住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
2“医院病床已经改装”事故发生后,医院诉至法院,索赔各项损失共60万余元。
他们认为,医院提供给欢欢的是成人病床,存在围栏空间大、栏杆不能护住婴儿的严重安全隐患,该院作为专门收治妇女幼儿患者的妇幼保健院,却不按规定对医治的婴儿提供安全合格的婴儿床,属失职。
对此,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辩称,该事件是一起意外事件,医院方没有过错,因此不应担责;其次,医院的病床就是住院用的普通病床,并不存在安全隐患。
法院查明,事故发生后,医院仅支付了鉴定费,没有支付赔偿款;医院目前已对病床进行了改装,两边加上了铝合金板。
3“家属获赔12.9万余元”法院认为,欢欢从入院治疗直至死亡,是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了损害,因此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而不是意外事故。
责任应由谁来负责?法院认为,医护人员是按一级护理的要求,做到了一个小时巡视患者一次的护理工作。
医院给欢欢睡的病床存在围栏空间过大的问题,以致栏杆不能护住婴儿,医院应该预见给婴儿睡这样的病床会造成的危险后果,医院的过错较大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同时,农某夫妻是欢欢的法定监护人,没有尽到监护义务,且农某还睡了大部分病床,将欢欢挤到病床左边,其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,应承担次要责任。
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,所担责任应按4∶6的比例分担为宜。欢欢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为21.6万余元。
因此,法院判决南宁市江南片妇幼保健院赔偿农某夫妇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2.9万余元,以及元案件受理费。
来源
南国早报记者彭宁莉、通讯员韦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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